传递iso认证信任,提升桂林企业管理价值
桂林景鸿iso认证

咨询热线

18290044222

18290044222
联系人:刘先生
电话:18290044222
传真:18290044222
手机:18290044222
邮箱:2036989431@qq.com
地址:桂林市象山区城区东安路东安街186号

桂林市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进行奖励

发布时间:2024-01-20 00:09:00 丨 浏览次数:143

关于印发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7日





根据《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林)市监〔2023〕1号)规定,现制定《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申报指南》如下:


一、《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实施

《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期间,如与上级政策要求不一致,按上级要求执行。




二、申报人条件

申报人应满足《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规定,具体明确如下:

(一)桂林市行政辖区内符合有关资助奖励事项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二)专利权人存在多个时,应由第一权利人作为申报人,且第一权利人须在桂林市行政辖区内。资助奖励经费由共有专利权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申报事项

(一)资助奖励项目:符合《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六条的事项,且不得重复申领。

(二)申报方式:自愿申报,每年5月1日-7月31日(工作日)集中时间申报,满足资助奖励范围所列条件起2年内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除法人身份证提交复印件外,其它所有证明材料须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标注“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需签字按手印),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涉及单位名称、地址、银行账户、法人等信息变更的,须及时来函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四)注意事项

1.《办法》第八条第八至十一项,与自治区级知识产权资助奖励不重复申领。

2.申报人提供的数据和材料须真实、有效,且应配合经费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如有弄虚作假,按《办法》第五章、第六章相关条款处理。

3.申报人可在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网址:https://scjdglj.guilin.gov.cn/)下载申报表格。




四、操作细则




(一)地理标志奖励

1.支持对象

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一个注册号)的单位;首次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单位。




2.申报材料

(1)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表;

(2)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国防解密奖励



1.支持对象

获得授权的国防发明专利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解密转为普通专利的专利权人。




 2.申报材料

(1)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表;

(2)国防发明专利证书、国防专利解密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高价值发明专利超量奖励




1.支持对象

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

(1)高价值发明专利为满足下列五个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a.维持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从申请日计算)的发明专利;b.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的发明专利;c.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专利;d.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e.专利分类号归属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

(2)须为企业自主发明专利,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

(3)最终超量数量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数据为准。




2.申报材料

(1)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表;

(2)高价值发明专利列表,发明专利证书;海外发明专利证书须附完整中文翻译件(加盖公章);

(3)高价值发明专利当年的年费发票;

(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质押备案或发明专利许可备案登记文件;

(5)获奖证书或批文;

(6)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7)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知识产权称号认定奖励




1.支持对象

首次获得《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称号的单位。




2.申报材料

(1)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公告文件;

(3)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例如:单位知识产权发展工作方案,单位设立知识产权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员的文件和组织架构图等。



(五)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奖励


1.支持对象

(1)首次对应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体系认证周期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2)认证周期为3年,包括第一次初次认证、第一次监督审核、第二次监督审核。




2.申报材料

(1)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表;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例如:单位设立知识产权机构、配备知识产权专员的文件和组织架构图等。




(六)专利奖奖励


1.支持对象

(1)获得中国专利奖(含专利奖和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

(2)获得广西专利奖(含专利奖和外观设计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



2.申报材料


(1)桂林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报表;

(2)获奖证书或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军民融合型专利成果转化奖励




1.申报条件


(1)具备军工资质;

(2)专利产品或技术在军队实现转化运用,合同实际到位金额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八款规定,且专利合同为非涉密合同,专利为非国防专利;

(3)与军队签订有关专利合同。




2.申报材料

(1)桂林市军民融合型专利转化奖励经费申报表;

(2)专利合同(专利转让、许可、专利产品销售合同等)等相关材料;

(3)合同款项到位的证明材料;

(4)合同所涉专利证书;

(5)合同年度财务报表(加盖财务专用章);

(6)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7)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




1.申报条件


(1)在桂林市辖区内合法设立1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当年未享受过任何现行财政贴息政策(如“桂惠贷”等),且已按期正常还贷的企业;

(2)仅针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金额部分进行贴息,贴息时间从银行计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纳入贴息范围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其实际利率不超过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基点(BP);

(3)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

(4)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合同。




2.申报材料

(1)桂林市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贴息经费申报表;

(2)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备案登记文件、已偿还贷款本息的凭证;

(3)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


1.申报条件

(1)年度内开展了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小贷公司和担保公司,其实际放款利率不超过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基点(BP);

(2)上述金融机构应在桂林市行政辖区内合法设立1年以上;

(3)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过备案登记手续;

(4)仅针对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金额部分进行风险补偿。


2.申报材料

(1)桂林市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经费申报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备案登记文件、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相关记录文件、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依法合规的损失认定文件、贷款尽职追偿与认定专利质押损失相关的法律文件;

(3)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专利保险保费补助


1.申报条件

首次参加专利侵权险、质押保证险等保险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桂林市专利保险保费补助经费申报表;

(2)专利保险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3)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填写申报表格,并按本指南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至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初审:市市场监管局将对申报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申报主体资格条件;

2.信用记录(近三年内失信被执行人、经营异常、行政处罚、严重违法、税务违法等情形);

3.所申报奖励事项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法律状态;

4.所申报奖励事项的证明材料;

5.重复申报同类财政奖励补贴情况;

6.其他情况。


(三)补正:需要补足补正材料的,申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足补正材料,逾期或补正后材料仍不合格的视为放弃。


(四)复审及公示: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人员对初审通过的申报事项进行复审,复审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驳回,复审合格的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五)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形成资助奖励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按有关程序申请资金并拨付至申报人。

Copyright © 2012-2088 桂林景鸿iso认证 版权所有
电 话:18290044222 手 机:18290044222 传 真:18290044222 邮箱:2036989431@qq.com
地 址:桂林市象山区城区东安路东安街186号
粤ICP备17033290号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帐号

免费咨询 投诉建议